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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点击数: 次日期:2015-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方案》和有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贷款是指甘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有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甘肃银行贷款无需其他担保、抵押(但要符合本办法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基金监管机构,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部门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为基金管理机构,甘肃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三方各负其责,开展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甘肃银行联合成立基金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甘肃银行协调办理。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则按市州分池管理。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八条 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在甘肃银行分别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基金池资金存放银行期间,利息收入除经省财政厅批准安排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其余补充基金本金。

  第九条 基金池缴纳比率

  (一)风险补偿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的1.5%注入。

  (二)小微企业在贷款前先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三)当该项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调整或停止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代偿:

  (一)贷款逾期两个月内,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由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同比例分摊。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银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顺序依次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贷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该项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四章 客户准入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法人客户。

  第十三条 客户条件。借款人应符合银行相关信贷政策、本办法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特色产业、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富民产业、产业园区企业以及驻甘商会会员等小微企业。

  第十五条 组织推荐。省市县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小微企业客户信息库。各级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如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应积极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银行择优支持。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六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甘肃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企业满足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六章 业务流程与办理

  第二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基金管理机构与甘肃银行签订《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客户筛选。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由企业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经基金管理机构和甘肃银行共同依据相关准入条件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客户调查。依据基金管理和银行相关规定、制度,以银行为主,基金管理机构及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辖区参与,共同派员进行实地贷前调查。

  第二十三条 评级及授信。企业评级与授信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备案。贷款审批通过后,甘肃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担保基金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基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互助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在企业缴足互助担保金后,甘肃银行依据批复意见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系统录入及档案管理。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甘肃银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甘肃银行明确专人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工作,核实借款人收入、财产及还款能力变化情况,按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信贷台账,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本息收回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同时,指定专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贷后检查资料。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与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补救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甘肃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

  附件: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

  根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参加互助担保贷款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接受基金管理办法

  凡申请互助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必须接受和执行《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款。

  二、准入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甘肃银行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甘肃省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环保达标;

  2.新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应有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或熟悉本企业经营方向、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

  3.企业资信良好,纳税信用评级好,无不良违约记录,具有按期偿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4.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控制人及股东无不良违约记录,个人信誉良好。

  三、限制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甘肃银行不接受其授信申请:

  1.企业连续3年亏损的;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的;

  3.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用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5.投资、生产、经营国家禁止、有损社会公益道德的产品及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

  7.在进行重组改制等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对其清偿债务未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未按期进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

  9.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10.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四、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需向甘肃银行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未审计则提供企业报表)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4.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5.公司章程及企业组织文件;6.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7.申请人银行流水(含企业对公账户流水、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结算账户流水、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个人结算账户流水等);

  8.企业上下游合同(含贷款用途证明合同)。

  五、办理流程:(如下图)

  企业申请

  企业向甘肃银行及市县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一式两份)

  组织推荐

  各级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向甘肃银行推荐企业

  共同审核

  对申请、推荐企业由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共同审核

  缴纳担保金

  核准贷款企业缴存互助担保金

  签订合同

  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银行放款

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