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
第四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需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无线电检测仪器设备;
(四)具备售后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标准,获取相关授权证书。
第七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实行售后备案制度。
第八条销售者应当自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之日起,记录销售资料,并按季度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资料。
第九条 备案登记时,销售者应当提供填写好下列事项的表格:
(一)购买者的基本信息;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基本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合法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开展无线电相关业务,宣贯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销售者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事项进行监管:
(一)所售设备的使用频率、制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所售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所售设备是否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四)销售者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销售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登记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