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无管办[2017]52号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为充分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流程,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
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是从事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中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务人员;
(二)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取得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参与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处分期限未满;
(三)虽在无线电管理单位工作,但属于交流人员(本系统内交流除外);
(四)聘用和临时人员。
三、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四、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让、涂改。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并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办。
五、在执行公务时,至少要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必须佩戴并向被执行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七、在现场行政执法时,必须全程录像记录。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平,并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