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墙办发〔2016〕11号
各市、自治州墙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墙改办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甘经资〔2008〕291号),做好市州所属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申报、审核、核查、监管等工作,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后年度滚动调整)淘汰类的企业产品,不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列入限制类的企业产品,各市州在办理认定时,严格控制。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等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办理产品认定证书。
三、建设单位使用未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不予返退墙改基金。
四、取得产品认定证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附件要求的新型墙材材料,按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各市州要加强对已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管,发现涂改、租借或转让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的,上报省墙改办吊销其证书,两年内不得申请产品认定。
六、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产品认定,在提交《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时,如实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承诺其真实完整。
七、市州墙改办在今后审核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时,必须到企业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方可将申报资料上报省墙改办。
八、进一步完善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程序
1.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持装订好的申请资料。在市区辖区内的企业,到市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辖区内的企业,到所在县级墙改办或县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墙改办或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原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1)签署意见,报市州墙改办。
3.市州墙改办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按照《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2)进行现场打分,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核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省墙改办;核查不合格的,将核查意见通知企业。
4. 省墙改办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专家审定、领导审批、打印证书等程序。其中,对新建企业或对企业工艺设备、生产规模(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情况,省墙改办需派出专人赴企业现场核实的,核实时间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由省墙改办每季度将企业名称、产品种类、证书编号等信息在甘肃墙改网上公布。
九、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时,要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企业承诺书(附件1);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6、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证明或租地合同复印件;
8、三个月内经省墙改办备案登记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三个月是指企业从取得质检报告之日起到将申报材料报到市州墙改办之日止;同一企业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报告时间可延长至12个月);
9、企业概况;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1、产品应用说明书及安装使用的构造图集;
12、产品鉴定证书(新产品);
13、产品实物照片;
14、产品所采用的国家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其标准需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十、外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企业带产品原产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查原件)和原产地省级墙改办出具的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原件),由省墙改办审核备案后换发认定书。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企业承诺书
2、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现场考核评分表
3、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墙材部分)(2011年本)(修正)
4、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3年本)
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
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